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借记卡,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第二,我国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的行为方式,其中除了恶意透支不能适用借记卡使用范围外,其他如使用伪造的借记卡、使用作废的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行为均适用于借记卡。因此,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冒用取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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