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23
庭立方:根据根据2012年《》的最新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辩护:(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的;(4)未成年人;(5)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相比,(1)和(2)涵盖了《解释》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另,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对未成年人限定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将法律援助适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二者发生冲突,应遵循201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对进入侦查阶段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都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4、267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6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2024/05/20 10:19
2024/05/19 21:52
2024/05/17 20:18
2024/05/17 18:17
2024/05/17 16:37
2024/05/17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