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2
庭立方:根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严重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说,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对检察机关来讲则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另外,对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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