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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的对象有哪些?进行通缉的条件是什么?应该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2012-08-02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1)已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而在逃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2)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3)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在讯问或者在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对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通缉。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对罪行比较严重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通缉措施,对罪该逮捕但罪行不太严重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由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要求其他公安机关协助查获。

通缉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质条件,即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逮捕;二是形式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通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决定通缉。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通缉捉拿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做出决定。(2)制作通缉令。通缉令是公安机关根据本机关和其他机关的通缉决定,向社会和本系统发布的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3)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也可以张贴等形式发布。(4)补发通报。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5)布置查缉。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6)撤销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

公安部《规定》第25225625826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16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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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质条件,即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逮捕;二是形式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通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决定通缉。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通缉捉拿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做出决定。(2)制作通缉令。通缉令是公安机关根据本机关和其他机关的通缉决定,向社会和本系统发布的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3)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也可以张贴等形式发布。(4)补发通报。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5)布置查缉。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6)撤销通缉令。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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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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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16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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