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2
庭立方:根据,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1)已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而在逃和在采取、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2)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3)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在讯问或者在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对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通缉。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对罪行比较严重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通缉措施,对罪该逮捕但罪行不太严重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由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要求其他公安机关协助查获。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
2024/05/08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