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3-28 07:02:48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庭立方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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