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1 06:02:37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亢红昌抢劫案
裁判摘要: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应以处罚。
行为人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和临时起意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意义上是两个独立的阶段,先行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非行为人夺取财物的手段;后行夺财,并非事先即有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夺走他人财物,因而不符合的特征,应认定为。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5辑(总第28辑,案例第203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一46页。执笔:赵新杰;审编:李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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