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分则有关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但所占比例最低。
2.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分则中除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适用,约占全部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分则中,设置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分则中规定有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在这样的条文中,介于与徒刑之间。所以,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