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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黄新强、代玉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5-04-15 13:30:44 浏览:671次 案例二维码

C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黄新强、代玉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缓刑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C某因疫情期间经济困难,与他人共同通过互联网在某APP上建立麻将群,收取房费红包,被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罪。律师通过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最终缓刑。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日以来,C某与L某、D某、Z某通过互联网在“优易宝”APP建立聊天群,L某担任群主,D某、Z某和C某担任群管理员拉400余人进群,在“熊猫麻将”APP建立专属俱乐部,再让被拉进“优易宝”聊天群里人员下载“熊猫麻将”APP,为其提供房卡,进入专属俱乐部房间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人员在输赢情况通过战绩截图软件发送截图到“优易宝”聊天群,参赌人员在“优易宝”聊天群内以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每局大赢家赢到20元以上,就发一个4元的房费红包在聊天群里面作为抽头金额。L某、D某、Z某、C某轮流值班,负责在群里收取房费红包,并管理该聊天群,算账及分配盈利。C某于2023年7月19日到案,同日被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办案过程

C某被逮捕后,其妻T某来到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委托律所主任黄新强及律师代玉为C某进行辩护。

代玉、黄新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C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会见C某

代玉、黄新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C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认真、仔细、反复进行阅卷后,再次多次会见C某,与其沟通。

2、形成办案思路

在了解案情后,黄新强律师与代玉律师迅速针对本案进行讨论,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玉、黄新强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向法院提交适用缓刑的辩护词,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C某系从犯

根据本案的案情和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从犯关系明显,能够明确被告人C某系从犯,理由如下:

1、被告人C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犯意提起者。首先,群系L某组建,并由其担任群主(见证据卷一p34、P43),C某系L某在优易宝上面主动加的好友,其是受L某的邀约而参与的(见证据卷一P43);其次,群内另两名管理者与C某互不认识,有几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其中Z某是主动加的L某,D某是战绩截图的商家推荐主动加的L某好友(见证据卷一P50、P83),在群组建成功之前,均是L某与之三人分别联系、沟通的;再次,案涉赌博软件战绩截图机器人系L某使用的(见证据卷一P72),其他人登录需要L某告知账号密码(见证据卷一P76)、数据统计软件也是L某负责联系和购买;最后,相关规则包括房费系群主L某借鉴和制定的,并没有与其他三人商量(见证据卷一P72),并通过群公告的方式告知群内人员有关规则(见证据卷一P34),收取的房费分配规则亦是L某提出来的(见证据卷一P76、P140)。故,辩护人认为C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犯意提起者。

2、被告人C某拉进群的人数少。首先,案涉群内共400余人,其中属于被告人C某拉入的仅30余人,较之其余三人,更能体现出C某的从属地位。

综上所述,能够充分证明L某起主要作用,并处于领导地位,C某其次要、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认定C某系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C某主观恶性小,获利少,且主动停止犯罪

被告人C某通过组织网上打麻将收取房费的行为,仅是因为2021年处于疫情期间,C某自己与妻子都无经济来源,母亲生病,两个孩子要上学,为了生活而选择的一种挣钱的方式,其当时也并不知晓该行为是犯法的,待后来知晓后,立即退出,主动放弃继续该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小。案涉整个行为自2021年10月2日至2021年12月20日,仅持续运营了两个多月,虽然,公诉机关认定4元红包的领取金额高达363260元,但能明显区分出是房费的仅有32676元(见补充卷P43、48),不足总金额的十分之一,C某领取的4元红包中明显是房费的更是少至6473.01元(见补充卷一P42、47),剩余没有标记的4元红包,并不全是房费,其中部分是赌客多发的、赌客没有领取的、将赌客赢的钱当成房费错误领取的,这种情况都是将钱退还给赌客了的;部分是帮那些没有绑定银行卡的人收发的;更是存在不发红包、抢红包的或者不发房费的,都是自己贴钱补足。(见证据卷一P130、补充卷二P14、17、20)结算下来,C某真正获得的利益很少,仅有几千元。故,辩护人希望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C某从轻处罚。

三、C某构成自首

C某在西藏打工期间,于2023年6月25日或26日接到侦查机关民警电话后,积极申请辞职,并不断与民警保持联系,购买了7月19日的火车票,在20日返回眉山,次日在妻子T某的陪同下,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C某的行为,应当“以自首论”

四、C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深刻悔罪,已退赃并缴纳罚金

被告人C某到案后,对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且表示认罪认罚,并多次表示如果当时知道该行为是违法的,无论如何都不会参与的,现在十分后悔。同时,自侦查阶段开始,到现在的审判阶段,C某及其家属一直都表示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并有强烈的意愿,且目前违法所得已退清,罚金也缴纳完毕。可见,被告人C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系真诚悔罪

五、C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C某在案发前有稳定的工作,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无暴力犯罪和暴力违法行为倾向,一贯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其在羁押期间也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但不会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还能减轻国家的负担,亦能减轻社会负担,更能让其撑起自己的小家,为家庭减轻负担,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C某在本案系从犯,具有自首、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并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综合上述情形,对被告人C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某法院判决C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办案心得

代玉、黄新强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法院提出C某虽涉嫌犯罪但系从犯,主观恶性小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为其做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取得了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的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以专业为剑,以良知为盾,以专业、严谨、高效为准则,注重法律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始终秉持当事人权益至上原则,用法律智慧维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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