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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5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鞍政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家税务机关、原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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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家税务机关、原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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