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均来源于投机倒把罪。两罪经常发生竞合,但两者不可以任意替换。它们在证据要求、立案标准、刑罚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1、证据要求不同
案例:在对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侦查中,a县公安机关对涉案卷烟抽样送检,省烟草专卖局的检测结论为假冒商标卷烟,在移送起诉时,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为什么?
检察机关退回是正确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伪劣卷烟,如果经营的卷烟是真品卷烟或仅假冒商标不伪劣的卷烟,则不构成本罪。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烟草制品的鉴定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的结论不是伪劣产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案子将被退回;而中,经营的是真品卷烟还是伪劣卷烟,可能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不影响定罪。鉴定结论不是的必要证据,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才是定罪的关键因素。另外,在中,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而这些证据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就不是主要证据。

2、立案标准不同
案例:周某在A县经营一卷烟零售店,有烟草零售许可证。黄某在B县经营一批发店,无烟草零售许可证。2006年,周某运送香烟到B县给黄某销售,其中伪劣卷烟价值47000元、真品卷烟价值13000元。公安机关和专卖机关在黄某仓库查获该批卷烟,将周某、黄某抓获归案。
二人构成何种犯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根据《座谈会纪要》,如果卷烟未销售,货值达到15万元才能定罪;是以经营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本案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由于伪劣卷烟价值只有47000元,达不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果以定性,非法经营数额是6万元,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如果单纯从数额考虑,二人只能涉嫌构成。
3、刑罚不同
案例:a县公安局和烟草专卖局在一次道路联合检查中,查获赵某运输的卷烟货值19万元,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准运证,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在以何种罪名移送起诉时,发生争议,你认为应该以何种罪起诉比较适宜。
赵某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本着“择一从重”的原则定罪量刑。本案货值19万元,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属于,根据《》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只能在两年以下量刑,并且有法定从轻情节。如果以起诉,则属于犯罪既遂,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可以判处5年以下,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因此本案以起诉比较适宜。
根据《》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时,但起点刑是两年以下,最高刑是,但起点刑是5年以下,因此对于数额刚够立案标准的犯罪,特别是卷烟购入未销售的情况下,显然以起诉更合适,如果经营伪劣卷烟的数额特别大,有可能被判处的,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比较适宜。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唯独的相同点就是罪名来源相同。在我国上它们以独立的形式存在,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把两种罪名混淆。如果还有相关的详情问题,请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