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06-26
行为人持刀追赶的行为致使他人跳入湖中或者河中,结果导致他人溺水死亡,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系自身跳入水中溺水而死,那么,追赶人是否对该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呢?
律师解答: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时已具有伤害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较高现实可能性,故被告人的持刀追砍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以定罪处罚。(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第434号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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