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十多年,被害人经常无故打骂、虐待被告人,被告人也多次尝试向公安机关、村委会、妇联求助,也提出过离婚,但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在一次长时间打骂后,被告人长期的积怨爆发,将丈夫杀死,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那这种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中的“情节较轻”?
律师解答: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在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被害人过错已被明确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中,被害人过错被列为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等位置的量刑情节。如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立即执行。”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l8条明确规定“……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立即执行。”
尽管受虐杀夫的手段通常比较残忍,且往往伴有死亡结果的发生,但这是由于妇女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所致。鉴于该类情形被害人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案发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长期受虐而杀夫的行为认定为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5集(总第76集)指导案例第647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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