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第一部第一百五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后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完善。那么浙江省是如何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律师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或者:
⑴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⑶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275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或者:
⑴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⑶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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