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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1

【获选案例】山东满增志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诈骗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周金才、邓漫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满增志是山东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劳动模范,公司主营小麦加工业务。2014年其被公诉机关先后以合同诈骗、诈骗罪起诉。辩护律师发现司法会计鉴定存在严重问题,如鉴定意见书中所载鉴定检材均为巨嘴鸟公司各年度的部分财务资料,律师提出在未取得完整检材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无法得出客观、真实、有效的鉴定意见,也不能证明不能证明巨嘴鸟公司在代存小麦时已经“资不抵债”。

2017年5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但部分事实成立,遂判决认定满增志构成骗取贷款罪。此时辩护律师及时提出一审程序瑕疵: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却以骗取贷款罪判定,争取发回重审,避免陷入二审普遍维持的制度僵局中,同时在庭外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扩大辩护的深度和广度,为最终的无罪裁判创造条件。

2017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阶段,法院在两次开庭之后,又召开“圆桌会议”,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释明本案中5990万余元部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本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2019年4月2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满增志等人无罪。随后,检察院提起抗诉。2019年12月18日,山东高院驳回抗诉,维持全案无罪判决。至此“四罪皆无”,一场历时四年半有余的“马拉松式”刑事诉讼拉下帷幕。

【典型意义】

“马拉松式”的诉讼并不少见,少见的是司法机关因法律适用即罪名认定问题导致的“马拉松式”的诉讼。本案存在“客观归罪”的实体问题,亦有严重的程序问题,律师准确把握刑事诉讼程序时机,积极利用程序性辩护为实体辩护创造“辩护阵地”,这是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

2

【获选案例】内蒙古孙瑞杰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褚中喜、冯力  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湖北人孙瑞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与他人合作成立内蒙古绿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几个小股东联合争夺公司控制权,利用司法公权力对孙瑞杰进行构陷。很快孙瑞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跨省”抓捕,随后又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为由逮捕和公诉,并建议法院量刑八到九年。

辩护中,律师积极查明涉案钱款流转情况否定职务侵占罪,借张文中的裁判文书向法院提出“涉案钱款非个人使用”的意见否定挪用资金罪等。除了就孙瑞杰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还对公安机关错误立案提出指控、控告方“空手套白狼”的套现行为进行指控,庭后也积极向承办人阐述意见,同时向纪委、监察委、政法委反映案件冤情。

经律师的奔波努力,2018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决孙瑞杰无罪,同日孙瑞杰被取保候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在原有证据几无变化的情况下,虽否定职务侵占罪指控,仍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三年,并对孙瑞杰再次收押。孙瑞杰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二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及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

【典型意义】

孙瑞杰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作方利用办案机关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诬告陷害的案件。律师不仅要面对案件压力,还要面对来自报案人的人身威胁。但辩护律师并不畏惧,可谓有胆有识。除了实体辩护,律师穷尽一切方式,在律师不能通过媒体或网络炒作案件的情况下,以案情反映的方式,联络到孙瑞杰原籍政法委关注案件,争取体制内的一切积极因素,监督司法机关审慎办案。

3

【获选案例】山东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案——不起诉

【辩护律师】彭逸轩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周子泉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庆军是一家企业负责人,2015年与另一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在山东青州发生矛盾被报案,山东青州警方认为该事件属于经济纠纷,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后,纠纷中的另一方公司到武汉公安局报案。2015年7月,王庆军以及公司另两名员工被武汉警方带走,此案随后被诉到武汉当地法院,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退案,后警方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在辩护中,律师在刑民两条路上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提出本案早已被依法认定为未发现犯罪事实的经济纠纷;武汉方面既无管辖权,也不应以刑事手段横加干涉;恶意违法管辖取得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武汉凯森的股权收购涉嫌合同诈骗;本案转移资金是出于自力救济,同时也是归还公司欠款;法院不应为外地司法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背书等无罪辩护意见。

案件历经辗转,2017年4月,最高检批复湖北检方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7月20日,案件被山东青州市检察院起诉至青州市法院。期间,双方股权转让合同被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王庆军转移的资金仍属于自己所有,起诉基础被完全抽离,2019年2月27日,青州检察院最终撤诉并对王庆军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由本案可以看出,司法活动界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越权插手”、“长臂管辖”等现象仍时而有之。辩护律师就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做全方位的准备,案件因管辖问题从法院退回检察院后,三名被告人的六名辩护律师团队进行“饱和式辩护”,寻求专家论证、寻求刑民案件同时推进,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无罪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

4

【获选案例】吉林幼儿园老师涉嫌猥亵儿童案——不起诉

【辩护律师】姜丽萍律师  北京市宣言律师事务所

李照君律师  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3日,吉林通化一位三岁男童的家属,因男童生殖器有划痕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时年19岁的幼儿园老师王丽(化名)涉嫌猥亵儿童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经男童家属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并于2016年5月提起公诉,2017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丽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天,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母亲提供的手机录制的被害人陈述,间接证据则是被害人身上的表浅创口。王丽本人则从未供认,可谓“零口供”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经历了艰难申诉过程,律师认为,男童的陈述属于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但该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并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辩护律师亲自赶往现场,接触了事件相关当事人,获得了第一现场的视频资料;申请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证人证言做了全面的比对和分析工作,发现言词证明中的大量矛盾,并结合案发环境、前因后果提出了指控事实的不合理,提出无罪的重大可能,消解控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最终吉林高院指令通化中院再审,通化中院发回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一审过程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2019年11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低龄儿童证言采信及低龄儿童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堪称中国版“麦克马丁审判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儿童证言的采信在司法实践中是难点,辩护律师从程序角度击破儿童证言问题,并分析其他证人证言作为辅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对于辩护律师如何运用证人证言规则辩护具有参考意义。

5

【获选案例】河南曹红彬涉嫌故意伤害案——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毛立新、张旭华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10日,因妻子睡觉时遇袭,曹红彬被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从2002年起,案件陷入屡次发回重审的“循环圈”。2002年12月,许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死刑,在经历河南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该案被许昌中院降级审理。鄢陵县法院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曾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撤诉,后又重新公诉,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15年刑期后,许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出现了疑似“狱侦耳目”,辩护律师对其指证、举报时间提出合理怀疑;围绕曹红彬的有罪供述,提出刑讯逼供线索、提出办案人员做出的“未刑讯的陈述”无法确认取证合法性、缜密分析了有罪供述的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否定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律师申请重新鉴定,通过痕迹专家在检察院的座谈,推翻血迹鉴定;此外,律师提出曹红彬不具备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

曹红彬服刑期间坚持申诉,从不认罪,导致15年刑期一天未减,上诉、申诉长达17年。后该案得以重审,2019年5月1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无罪。2019年12月,曹红彬获二百余万国家赔偿款。

【典型意义】

刑讯逼供、不可靠的鉴定、“狱侦耳目”,这些导致冤假错案的元素在该案中充分体现,辩护律师围绕这三个方面多角度辩护,排除非法证据、突破关键物证鉴定。该案被纳入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蒙冤者援助计划”,免费进行法律援助,让社会认识到律师和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

6

【获选案例】广东贺某强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无罪

【辩护律师】宋福信、李晓月律师 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贺某强是一家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曾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要从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业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被批捕。该案被害人于2009年与贺某强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追偿权纠纷被法院撤销生效判决,被害人受让的债权因此没有了执行依据。随后被害人报案,佛山市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之后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逮捕贺某强。2017年4月7日贺某强被取保候审,期间公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调查贺某强当年取得该债权的经过,2018年3月再次逮捕贺某强并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发现,在公诉意见中,存在几点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的地方,而这几点恰恰是公诉人认为构成犯罪的基础;贺某强在与被害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并不能预料该债权不能实现,不能以不确定的判决来推断贺某强早已存在确定的预谋。若认定贺某强构成犯罪,将会对不良资产行业特殊交易规则产生破坏性的冲击,产生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由于案件争议焦点较多,律师采取庭前答辩的方式,让法官提前了解案件中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为庭审的有效进行做好了准备。

2019年5月20日,佛山中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贺某强无罪。宣判后,佛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19年11月26日撤回抗诉。

【典型意义】

由于该案是首例律师转让不良资产而被指控合同诈骗罪的案例,争议较大,引起了不良资产行业、律师行业的高度关注。该案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其中的法律争议大多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这要求刑辩律师对相应的业务模式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度的调研和考察,甚至自身就要熟悉这种业务模式。该案辩护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素养,为涉金融领域的刑事辩护作出表率。

7

【获选案例】江西万明候涉嫌敲诈勒索案——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江南宇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施晓俊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江西上饶男子万明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认定,万明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两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收账”。2017年12月13日,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辩护人发现,万明候曾受到刑讯逼供,在庭审中亦当庭翻供,但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驳回了全部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还追加了一起“敲诈勒索事实”,指控万明候于2011年伙同他人指使高某(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拍摄裸照、性爱视频,向其敲诈勒索30万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不仅仅采取了刑讯逼供,还使用了指供、诱供等手段,这导致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高度吻合,破解难度极大。在之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分别对被害人及出庭接受质证的侦查人员发问了数十个问题,使其当庭回答前后矛盾或与已查明的事实完全不符,破解其陈述或证词的可信度,打破证据链,指出万明候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厦门裸照敲诈”均缺乏客观证据,本案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2019年10月17日,上饶市中院判决万明候无罪。

【典型意义】

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遭“报复性补充起诉”,最终该案却得以排除非法证据并因此裁判无罪。该案反映出证据“印证规则”的弊端,律师通过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获得非法取证的证据;对被害人一方的言词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打破控方证据体系。该案体现出从基础细节入手,仍是律师无罪辩护的制胜法宝。

8

【获选案例】唐山李志敏、刘秀丽涉嫌敲诈勒索案——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朱孝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徐昕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王煜   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志敏是河北省滦州市西法宝村人,因举报滦县官员和当地的研山铁矿,2015年4月,他被以“伙同他人刘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秀丽重婚”为由,被滦县警方刑事拘留。该案经历了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2016年5月,李志敏一审被所在的滦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刘秀丽也被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2017年5月31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7月7日,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法院异地审理。迁安市检察院遂再次以上述同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一方面做实体辩护,提出李志敏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对象的辩护意见;在程序方面,律师可谓“地毯式辩护”,就案件存在的程序问题发起密集进攻,提出重婚罪缺少立案手续;论证案件来源的不可靠;就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提出违规延期的问题;从立案手续的缺失以及侦查活动的矛盾,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主张;为案件争取了异地管辖,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2019年7月8日,河北迁安法院宣判李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案、重婚案全案无罪。

【典型意义】

李志敏案判决后,全国有不少类似敲诈勒索案件被平反,或者以较轻的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同时也再次重申了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对象的法律原则。该案的无罪辩护成功,也对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竭尽全力的辩与呼,树立了程序性辩护的样本。

9

【获选案例】河南黄爱英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陈宁   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

路国强 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黄爱英是浙江人,是河南某地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房地产开发商,2010年她所控制的永乐公司获得了维稳项目和谐家园小区的开发权,2012年转让给本案被害人李某,但因房地产市场走低,小区的业主矛盾升级导致项目实施未能够开发完毕。李某毁约多次要求黄爱英退出转让款,2016年5月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黄爱英合同诈骗2000万元,并认为黄爱英在担任公司副总期间,侵占工程保证金300万元。2017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黄爱英构成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两罪合并判处黄爱英20年有期徒刑。黄爱英上诉以后,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以后,律师通过向当地政法委和小区业主调取证据,并反复申请司法机关对控告人提交的委托书等用于控告并且成为定案依据的书面材料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了控告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伪证,由此揭开了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的真相。律师认真梳理并向法庭提出了案卷中的无效违法证据,充分运用有力证据辅以建筑房地产领域拆迁改造项目的政策法律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民商事判决书,形成了本案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

重审一审法院判决黄爱英职务侵占罪不成立,由于种种原因对黄爱英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黄爱英再次提出上诉,辩护人又申请二审开庭审理,2019年5月29日,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黄爱英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辩护律师调取了大量证据,直接对原审判决的定案依据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同时通过各种策略启动了新的鉴定程序,揭露了控告人提供伪证的行为,使得合议庭对原审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了重大怀疑,实现有效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往往面临极大的执业风险,该案的成功辩护,给律师调查取证带来了一缕曙光。

10

【获选案例】广东陈海专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黄柏瑞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陈海专是一名小学语文教师,在汕头市龙湖区某小学任职期间,曾获优秀教师、十佳阅读指导教师等称号,2012年举报评选项目造假,2012年至2015年间多次发短信训斥责骂相关领导人,2016年9月被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拘,同年10月被逮捕,2017年1月被取保候审。

陈海专案的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到陈海专遭受恐吓报复的报警记录、举报造假事项查证属实的材料等证据,提出其打电话、发短信的对象属特定对象,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发送短信的行为并无破坏社会秩序;本案被害人在被陈老师举报后,对陈老师进行了一系列打击报复。明显有过错在先等辩护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致函中共广东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获得纪检组出具《关于陈海专实名举报情况说明》,肯定陈海专举报事项部分属实,向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建议从轻处理陈海专案。

2019年3月,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宣判后,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 年 11 月 4 日,广东省汕头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无罪判决。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入罪门槛低,给司法机关留下了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减损了法律的确定性,被称为“口袋罪”,陈海专案是司法机关走出机械司法的范本,虽然控辩的主要“战场”在法庭,却体现出了司法、教育系统内正义与不义两股力量的较量,律师主动调取证据,是案件成功辩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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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6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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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选案例】山东满增志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诈骗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周金才、邓漫银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满增志是山东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劳动模范,公司主营小麦加工业务。2014年其被公诉机关先后以合同诈骗、诈骗罪起诉。辩护律师发现司法会计鉴定存在严重问题,如鉴定意见书中所载鉴定检材均为巨嘴鸟公司各年度的部分财务资料,律师提出在未取得完整检材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无法得出客观、真实、有效的鉴定意见,也不能证明不能证明巨嘴鸟公司在代存小麦时已经“资不抵债”。

2017年5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但部分事实成立,遂判决认定满增志构成骗取贷款罪。此时辩护律师及时提出一审程序瑕疵: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却以骗取贷款罪判定,争取发回重审,避免陷入二审普遍维持的制度僵局中,同时在庭外积极与承办人沟通,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扩大辩护的深度和广度,为最终的无罪裁判创造条件。

2017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阶段,法院在两次开庭之后,又召开“圆桌会议”,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释明本案中5990万余元部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本罪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2019年4月2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满增志等人无罪。随后,检察院提起抗诉。2019年12月18日,山东高院驳回抗诉,维持全案无罪判决。至此“四罪皆无”,一场历时四年半有余的“马拉松式”刑事诉讼拉下帷幕。

【典型意义】

“马拉松式”的诉讼并不少见,少见的是司法机关因法律适用即罪名认定问题导致的“马拉松式”的诉讼。本案存在“客观归罪”的实体问题,亦有严重的程序问题,律师准确把握刑事诉讼程序时机,积极利用程序性辩护为实体辩护创造“辩护阵地”,这是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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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选案例】内蒙古孙瑞杰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褚中喜、冯力  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湖北人孙瑞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与他人合作成立内蒙古绿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几个小股东联合争夺公司控制权,利用司法公权力对孙瑞杰进行构陷。很快孙瑞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跨省”抓捕,随后又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为由逮捕和公诉,并建议法院量刑八到九年。

辩护中,律师积极查明涉案钱款流转情况否定职务侵占罪,借张文中的裁判文书向法院提出“涉案钱款非个人使用”的意见否定挪用资金罪等。除了就孙瑞杰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还对公安机关错误立案提出指控、控告方“空手套白狼”的套现行为进行指控,庭后也积极向承办人阐述意见,同时向纪委、监察委、政法委反映案件冤情。

经律师的奔波努力,2018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决孙瑞杰无罪,同日孙瑞杰被取保候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在原有证据几无变化的情况下,虽否定职务侵占罪指控,仍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三年,并对孙瑞杰再次收押。孙瑞杰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二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及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

【典型意义】

孙瑞杰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作方利用办案机关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诬告陷害的案件。律师不仅要面对案件压力,还要面对来自报案人的人身威胁。但辩护律师并不畏惧,可谓有胆有识。除了实体辩护,律师穷尽一切方式,在律师不能通过媒体或网络炒作案件的情况下,以案情反映的方式,联络到孙瑞杰原籍政法委关注案件,争取体制内的一切积极因素,监督司法机关审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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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选案例】山东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案——不起诉

【辩护律师】彭逸轩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周子泉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庆军是一家企业负责人,2015年与另一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在山东青州发生矛盾被报案,山东青州警方认为该事件属于经济纠纷,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后,纠纷中的另一方公司到武汉公安局报案。2015年7月,王庆军以及公司另两名员工被武汉警方带走,此案随后被诉到武汉当地法院,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退案,后警方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在辩护中,律师在刑民两条路上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提出本案早已被依法认定为未发现犯罪事实的经济纠纷;武汉方面既无管辖权,也不应以刑事手段横加干涉;恶意违法管辖取得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武汉凯森的股权收购涉嫌合同诈骗;本案转移资金是出于自力救济,同时也是归还公司欠款;法院不应为外地司法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背书等无罪辩护意见。

案件历经辗转,2017年4月,最高检批复湖北检方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7月20日,案件被山东青州市检察院起诉至青州市法院。期间,双方股权转让合同被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王庆军转移的资金仍属于自己所有,起诉基础被完全抽离,2019年2月27日,青州检察院最终撤诉并对王庆军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由本案可以看出,司法活动界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越权插手”、“长臂管辖”等现象仍时而有之。辩护律师就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做全方位的准备,案件因管辖问题从法院退回检察院后,三名被告人的六名辩护律师团队进行“饱和式辩护”,寻求专家论证、寻求刑民案件同时推进,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无罪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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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选案例】吉林幼儿园老师涉嫌猥亵儿童案——不起诉

【辩护律师】姜丽萍律师  北京市宣言律师事务所

李照君律师  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3日,吉林通化一位三岁男童的家属,因男童生殖器有划痕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时年19岁的幼儿园老师王丽(化名)涉嫌猥亵儿童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经男童家属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并于2016年5月提起公诉,2017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丽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五天,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母亲提供的手机录制的被害人陈述,间接证据则是被害人身上的表浅创口。王丽本人则从未供认,可谓“零口供”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经历了艰难申诉过程,律师认为,男童的陈述属于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但该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并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辩护律师亲自赶往现场,接触了事件相关当事人,获得了第一现场的视频资料;申请到了证人出庭作证;对相关证人证言做了全面的比对和分析工作,发现言词证明中的大量矛盾,并结合案发环境、前因后果提出了指控事实的不合理,提出无罪的重大可能,消解控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最终吉林高院指令通化中院再审,通化中院发回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一审过程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2019年11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低龄儿童证言采信及低龄儿童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堪称中国版“麦克马丁审判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儿童证言的采信在司法实践中是难点,辩护律师从程序角度击破儿童证言问题,并分析其他证人证言作为辅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对于辩护律师如何运用证人证言规则辩护具有参考意义。

5

【获选案例】河南曹红彬涉嫌故意伤害案——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毛立新、张旭华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10日,因妻子睡觉时遇袭,曹红彬被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从2002年起,案件陷入屡次发回重审的“循环圈”。2002年12月,许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死刑,在经历河南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该案被许昌中院降级审理。鄢陵县法院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曾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撤诉,后又重新公诉,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15年刑期后,许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出现了疑似“狱侦耳目”,辩护律师对其指证、举报时间提出合理怀疑;围绕曹红彬的有罪供述,提出刑讯逼供线索、提出办案人员做出的“未刑讯的陈述”无法确认取证合法性、缜密分析了有罪供述的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从而否定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律师申请重新鉴定,通过痕迹专家在检察院的座谈,推翻血迹鉴定;此外,律师提出曹红彬不具备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

曹红彬服刑期间坚持申诉,从不认罪,导致15年刑期一天未减,上诉、申诉长达17年。后该案得以重审,2019年5月1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无罪。2019年12月,曹红彬获二百余万国家赔偿款。

【典型意义】

刑讯逼供、不可靠的鉴定、“狱侦耳目”,这些导致冤假错案的元素在该案中充分体现,辩护律师围绕这三个方面多角度辩护,排除非法证据、突破关键物证鉴定。该案被纳入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蒙冤者援助计划”,免费进行法律援助,让社会认识到律师和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

6

【获选案例】广东贺某强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无罪

【辩护律师】宋福信、李晓月律师 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贺某强是一家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曾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要从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业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被批捕。该案被害人于2009年与贺某强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追偿权纠纷被法院撤销生效判决,被害人受让的债权因此没有了执行依据。随后被害人报案,佛山市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之后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逮捕贺某强。2017年4月7日贺某强被取保候审,期间公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调查贺某强当年取得该债权的经过,2018年3月再次逮捕贺某强并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发现,在公诉意见中,存在几点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的地方,而这几点恰恰是公诉人认为构成犯罪的基础;贺某强在与被害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并不能预料该债权不能实现,不能以不确定的判决来推断贺某强早已存在确定的预谋。若认定贺某强构成犯罪,将会对不良资产行业特殊交易规则产生破坏性的冲击,产生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由于案件争议焦点较多,律师采取庭前答辩的方式,让法官提前了解案件中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为庭审的有效进行做好了准备。

2019年5月20日,佛山中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贺某强无罪。宣判后,佛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19年11月26日撤回抗诉。

【典型意义】

由于该案是首例律师转让不良资产而被指控合同诈骗罪的案例,争议较大,引起了不良资产行业、律师行业的高度关注。该案虽然是刑事案件,但其中的法律争议大多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这要求刑辩律师对相应的业务模式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度的调研和考察,甚至自身就要熟悉这种业务模式。该案辩护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素养,为涉金融领域的刑事辩护作出表率。

7

【获选案例】江西万明候涉嫌敲诈勒索案——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江南宇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施晓俊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江西上饶男子万明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认定,万明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两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收账”。2017年12月13日,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辩护人发现,万明候曾受到刑讯逼供,在庭审中亦当庭翻供,但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驳回了全部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还追加了一起“敲诈勒索事实”,指控万明候于2011年伙同他人指使高某(女)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拍摄裸照、性爱视频,向其敲诈勒索30万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不仅仅采取了刑讯逼供,还使用了指供、诱供等手段,这导致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高度吻合,破解难度极大。在之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分别对被害人及出庭接受质证的侦查人员发问了数十个问题,使其当庭回答前后矛盾或与已查明的事实完全不符,破解其陈述或证词的可信度,打破证据链,指出万明候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厦门裸照敲诈”均缺乏客观证据,本案存在诸多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2019年10月17日,上饶市中院判决万明候无罪。

【典型意义】

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遭“报复性补充起诉”,最终该案却得以排除非法证据并因此裁判无罪。该案反映出证据“印证规则”的弊端,律师通过查阅同步录音录像,获得非法取证的证据;对被害人一方的言词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打破控方证据体系。该案体现出从基础细节入手,仍是律师无罪辩护的制胜法宝。

8

【获选案例】唐山李志敏、刘秀丽涉嫌敲诈勒索案——重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朱孝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徐昕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王煜   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志敏是河北省滦州市西法宝村人,因举报滦县官员和当地的研山铁矿,2015年4月,他被以“伙同他人刘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秀丽重婚”为由,被滦县警方刑事拘留。该案经历了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2016年5月,李志敏一审被所在的滦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刘秀丽也被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2017年5月31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7月7日,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法院异地审理。迁安市检察院遂再次以上述同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一方面做实体辩护,提出李志敏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对象的辩护意见;在程序方面,律师可谓“地毯式辩护”,就案件存在的程序问题发起密集进攻,提出重婚罪缺少立案手续;论证案件来源的不可靠;就审查起诉期限和审判期限提出违规延期的问题;从立案手续的缺失以及侦查活动的矛盾,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主张;为案件争取了异地管辖,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2019年7月8日,河北迁安法院宣判李志敏、刘秀丽敲诈勒索案、重婚案全案无罪。

【典型意义】

李志敏案判决后,全国有不少类似敲诈勒索案件被平反,或者以较轻的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同时也再次重申了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对象的法律原则。该案的无罪辩护成功,也对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竭尽全力的辩与呼,树立了程序性辩护的样本。

9

【获选案例】河南黄爱英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重审二审改判无罪

【辩护律师】陈宁   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

路国强 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黄爱英是浙江人,是河南某地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房地产开发商,2010年她所控制的永乐公司获得了维稳项目和谐家园小区的开发权,2012年转让给本案被害人李某,但因房地产市场走低,小区的业主矛盾升级导致项目实施未能够开发完毕。李某毁约多次要求黄爱英退出转让款,2016年5月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黄爱英合同诈骗2000万元,并认为黄爱英在担任公司副总期间,侵占工程保证金300万元。2017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黄爱英构成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两罪合并判处黄爱英20年有期徒刑。黄爱英上诉以后,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以后,律师通过向当地政法委和小区业主调取证据,并反复申请司法机关对控告人提交的委托书等用于控告并且成为定案依据的书面材料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了控告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伪证,由此揭开了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的真相。律师认真梳理并向法庭提出了案卷中的无效违法证据,充分运用有力证据辅以建筑房地产领域拆迁改造项目的政策法律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民商事判决书,形成了本案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

重审一审法院判决黄爱英职务侵占罪不成立,由于种种原因对黄爱英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黄爱英再次提出上诉,辩护人又申请二审开庭审理,2019年5月29日,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黄爱英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辩护律师调取了大量证据,直接对原审判决的定案依据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同时通过各种策略启动了新的鉴定程序,揭露了控告人提供伪证的行为,使得合议庭对原审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了重大怀疑,实现有效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往往面临极大的执业风险,该案的成功辩护,给律师调查取证带来了一缕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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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选案例】广东陈海专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黄柏瑞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陈海专是一名小学语文教师,在汕头市龙湖区某小学任职期间,曾获优秀教师、十佳阅读指导教师等称号,2012年举报评选项目造假,2012年至2015年间多次发短信训斥责骂相关领导人,2016年9月被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拘,同年10月被逮捕,2017年1月被取保候审。

陈海专案的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到陈海专遭受恐吓报复的报警记录、举报造假事项查证属实的材料等证据,提出其打电话、发短信的对象属特定对象,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发送短信的行为并无破坏社会秩序;本案被害人在被陈老师举报后,对陈老师进行了一系列打击报复。明显有过错在先等辩护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致函中共广东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获得纪检组出具《关于陈海专实名举报情况说明》,肯定陈海专举报事项部分属实,向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建议从轻处理陈海专案。

2019年3月,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罪,宣判后,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 年 11 月 4 日,广东省汕头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无罪判决。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入罪门槛低,给司法机关留下了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减损了法律的确定性,被称为“口袋罪”,陈海专案是司法机关走出机械司法的范本,虽然控辩的主要“战场”在法庭,却体现出了司法、教育系统内正义与不义两股力量的较量,律师主动调取证据,是案件成功辩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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