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和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的罪犯,从执行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
(1)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
(4)办理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4、罪犯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的;
(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或者已经减为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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