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后如果在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能减刑,并且能够依法缩减该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法律分析】
1、判处,三年以下、宣告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的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2、判处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
3、判处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
4、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