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2025年依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定。根据法律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而言,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且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通常更为严格,例如违法所得数额更高、操纵行为更为恶劣等。
一、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处理方式
1)立即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若被指控涉嫌此罪,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审查案件证据,判断指控是否成立,分析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形认定是否有误。
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律师的专业意见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3)争取从轻、减轻情节:若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这些情节可能会在量刑时得到考虑,从而减轻刑罚。
4)关注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了解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情况,以便更好地配合律师进行辩护。
面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指控,保持冷静并积极应对是关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公正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