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构成 “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强调主动、直接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其他犯罪行为,体现了主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和自动投案的情形。
2)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条件。
二、处理建议
当事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若有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应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争取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依法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