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看该 App 的功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如果 “一键去衣” 功能生成的是淫秽图像,且技术总监明知该功能会被用于传播淫秽物品并以此牟利,那么就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二、处理建议
1)配合调查。技术总监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说明自己在 App 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2)厘清责任。明确自己是否知晓 App 的 “一键去衣” 功能会生成淫秽图像并被用于传播牟利,如果确实不知情,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3)聘请律师。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技术总监提供法律意见,制定辩护策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