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 10 万条信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处理建议
1)主动投案自首。该员工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退缴出售信息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减少社会危害,体现悔罪态度。
3)配合调查取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协助抓获其他可能涉及的人员。
4)聘请律师辩护。委托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深刻反思悔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承诺今后不再实施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