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需满足特定条件。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若国企采购负责人在 “虚拟电厂” 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私下协商,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与招标人勾结,泄露标底等重要信息,使得招投标过程失去公平公正性,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如串通投标导致中标项目金额巨大,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多次组织、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等,就构成。例如,国企采购负责人与某投标企业私下商议,该企业在投标时故意抬高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中标后给予采购负责人一定比例的回扣,这种行为就符合的构成要件。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认定国企采购负责人行为是否构成的直接法律依据。
2)相关司法解释对的 “情节严重” 进行了界定,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些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标准。
二、处理建议
1)国企内部调查。国企应立即对 “虚拟电厂” 项目招投标过程展开内部调查,收集采购负责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之间的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查明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况。
2)司法机关介入。若有证据表明国企采购负责人构成,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善招投标制度。国企应针对此次事件,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监管,建立严格的招投标流程和监督机制,如实行招投标过程全程录像、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等,防止类似串通投标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