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若采购人员面对行贿款项时,明确予以拒收并及时退还,即便遭到不实举报涉嫌受贿,该人员亦可凭借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权利救济,以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此种情形并不构成受贿未遂。依据我国理论及司法实践,受贿未遂是指犯罪主体已实际着手实施受贿犯罪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未能最终实现受贿目的。而上述国有企业采购人员,在主观层面缺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层面未实际占有或控制行贿款项,其行为明显不符合受贿未遂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构成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处理建议
1)保存证据。国企采购人员应保存好拒收和退回贿款的相关证据,如退回贿款的转账记录、与行贿人的沟通记录(表明自己拒收的态度)、证言等,这些证据能有效证明自己未接受贿款。
2)主动说明情况。在被举报后,主动向单位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详细陈述拒收和退回贿款的经过,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调查,证明自己的清白。
3)配合调查。积极配合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隐瞒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以坦荡的态度应对调查。
4)寻求单位支持。向单位说明情况,争取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单位可根据其平时的工作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等出具证明,帮助其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