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关于的法定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的客观表现形式。该罪名的成立不以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便是在履职过程中未实施任何违背职责的行为,未给予行贿方任何不正当利益输送,只要存在非法收受财物的事实,即可认定其行为已触犯关于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红包的价值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与一般相同,即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分别处以不同期限的或,并处,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处或,并处。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这里的 “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可,即使未实际提供关照,若收受财物时存在承诺等情形,也构成。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的立案标准、量刑情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工程监督中收受红包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具体依据。
二、处理建议
1)主动上交红包。若尚未被查处,应立即将收受的红包上交单位纪检部门或相关机构,并说明情况,表明自己认识到错误,争取从轻处理。
2)配合调查。在接受调查时,如实陈述收受红包的时间、金额、经过以及是否为施工方提供过便利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如红包的来源记录、与施工方的接触情况等。
3)深刻悔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向组织提交悔罪书,表明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再发生类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