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若国有金融公司人员在贷款审批、发放、监管等环节中,因疏忽大意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如未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贷款,且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该罪。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 “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等情形进行了界定,为案件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具体标准。
二、处理建议
1)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发现因自己疏忽导致不良贷款后,应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如协助公司向借款人追讨贷款、采取财产保全等方式减少损失扩大。
2)配合调查。主动向公司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交代自己在贷款处理过程中的疏忽之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等,提供相关工作记录、贷款资料等证据,展现积极处理问题的态度。
3)聘请律师。若被认定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应及时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