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便是这种情况,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构成。的构成并不以受贿所得的用途为排除条件,只要学校后勤采购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回扣,为其谋取利益,无论回扣最终用于个人还是学校开支,都符合的构成要件。
若构成,处罚将根据回扣数额和情节轻重判定。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并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或;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并处或,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并处。不过,回扣用于学校开支的情节,可能在量刑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学校后勤采购人员收回扣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的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为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具体依据,即使回扣用于单位开支,也不影响的成立。
二、处理建议
1)主动交代情况。学校后勤采购人员应主动向学校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交代收回扣的事实,包括回扣数额、来源、用于学校开支的具体情况等,展现悔罪态度,争取从轻处理。
2)退缴回扣款项。将收回的回扣款项全部退缴,减少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这在量刑时会被予以考虑。
3)配合调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与回扣相关的证据,如采购合同、资金往来记录、用于学校开支的凭证等,协助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