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财务挪用公款后归还,仍可能构成。的构成并不以是否归还为唯一标准,只要符合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情形,就构成该罪。即使事后归还,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归还行为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二、处理建议
1)主动交代情况。事业单位财务应主动向单位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交代挪用公款的事实,包括挪用的金额、用途、时间以及归还情况等,不得隐瞒或编造信息,展现悔罪态度。
2)配合调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与挪用公款相关的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协助调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3)争取从轻处理。由于已归还公款,可向司法机关说明自身的悔罪表现,以及归还行为对减少国家损失的作用,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