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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融后跑路美国,红通回国会被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25-08-01 12:32:49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融后跑路美国,红通回国会被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融后跑路美国,红通回国后大概率会被定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管理人自融资金并跑路,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主观故意,通过虚构投资项目、隐瞒资金用途等诈骗手段募集资金,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上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管理人跑路行为更倾向于非法占有资金,所以集资诈骗罪定性更合适。​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处理建议
1)投资者发现管理人自融跑路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投资合同、转账记录、宣传资料等,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会通过国际合作等方式追捕跑路管理人,投资者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所知线索,协助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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