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9-02
虚假出资罪要惩治的是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虚假出资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的惩治出发点在于保护公司财产实力,稳定公司承担责任基础,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 众权益,维持正当交易规则。而低估作价实际使其承担责任基础加强,公司财产实力并未受损,虽然也是出资虚伪,但这种出资虚伪单就维护公司出资制度的宗旨而 言,是利大于弊。
它的社会危害性不在于对出资制度的危害,而在于对其他出资方主要是国有资产的损害。因此低估作价的不应按虚假出资罪来处理,按第169条规定认定;如果在出资过程中,又有贪污、侵占、受贿等行为的,也可按其他相关罪名处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08 11:05
2024/05/08 10:13
2024/04/24 15:49
2024/04/24 12:01
2024/03/21 16:05
2024/03/04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