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根据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06
2024/05/08 11:42
2024/05/08 11:36
2024/05/08 11:10
2024/05/08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