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2-08-24 07:14:16
庭立方:根据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
对犯罪分子决定时,应当考虑其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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