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07
庭立方: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日后损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另一种是以语言或者轻微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出财物。这里的“日后”是相对的时间概念,是指当场之外的将来某个时间。“日后加害”和“日后取得”是敲诈勒索的本质特征,二者必备其一,才能构成敲诈勒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2024/04/24 15:52
2024/02/29 15:52
2024/02/27 10:06
2024/02/20 15:29
2024/02/14 15:14
2024/02/01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