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新农合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国家统筹保险的范畴,它的资金收入和支出都是属于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对象看,笔者认为判断财产的性质不能作单一、片面理解。理由是新农合基金虽然从筹资渠道看属于混合型财产性质的基金,但不同于一般性的政府基金和其他专项基金,它具有明确的使用目的,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而且新农合基金由财政、央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新农合管理中心代表政府具体负责监管、把关、审批,其性质在意义上应全部属于国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