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骗取国家资产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6-07 14:16:51
庭立方:构成。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从这点看,被告人何春、李仙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的主体。但我国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因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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