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
证言是
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相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证言对案件事实的反映较为真实,对查明案情往往有重要作用。但是,
证言也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故对
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
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
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对
证言应当着重审查的五项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
直接感知。(2)
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
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
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
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
,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5)
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据此,对
证言的审查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证,然后决定采信与否。对
证言的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
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
是否有作证能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对
证言证明力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
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有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