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6-07
庭立方:罪对象上看。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这种“财产”或者是被行为人所直接控制,或者是行为人享有对财产主管、领取、使用的职权,实现着对财产的间接控制。而侵害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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