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
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
。2、
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3、
的主观方面也是故意。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物,前者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文对侵占脱离物的问题不作探讨。因与文中案例无关联,只对普通的侵占罪作一个研究。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只要有某种占有具有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认定为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只要有占有的事实即可。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托等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从客观上讲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普通侵占的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因而本罪属于身份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侵占罪(普通侵占)与
的关键区别是
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
,普通侵占罪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
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