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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卓安律师团队晏建强、杨清瑶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12 21:40:04 浏览:226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34号

 

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卓安律师团队晏建强杨清瑶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

亮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

焦点:架设VOIP设备帮助上游网络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案例综述Z某在另一被告人Z某1的邀约下通过在酒店开设房间使用房间内的座机网线架设VOIP 设备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通讯帮助的方式在多地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刑拘后通过律师的努力第30天成功争取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官认为可以缓刑但是不可能不起诉。经过办案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Z某属于情节轻微的法律意见、类案检索,最终通过检委会讨论之后决定对Z某酌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初,被告人Z某1通过“蝙蝠”软件上的朋友告知其可以通过在酒店开设房间使用房间内的座机网线架设VOIP 设备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通讯帮助,上家会按一台 VOIP设备每日“上课”满9小时280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Z某1随后邀约被告人M某、H某、W某、Z某加入,2023年2月27日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明Z某分得6350元。事后,Z某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350元,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

Z某于 2023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通过办案律师与办案单位多次沟通,2023年3月28日取保候审后,Z某及其家属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晏建强、杨清瑶律师为Z某进行辩护。晏建强律师、杨清瑶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沟通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方案

晏建强、杨清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Z某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晏建强律师、杨清瑶律师多次联系Z某及其家属告知案件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晏建强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Z某的合法权益,晏建强律师及时与检察官交换意见,认为Z某虽然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并且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相关情况,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简易版

在本案中Z某并非组织领导者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虽然Z某的确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并不大,他既不是该行为的组织发起者,也不是联系“上家”与“下级”的关键节点。本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均提到Z某是受其弟弟Z某1的邀请从广州回乡加入他们的犯罪活动,由此可知,Z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也始终听从其弟弟Z某1的指示与安排,每日的报酬也是由Z某1统一从“上家”处领取后发放给每个人。因此,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主从犯,Z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Z某是在中途加入Z某1几人的行动中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Z某系中途加入,对共同犯罪的涉案金额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只对加入后涉案金额承担责任。与同案其他人相比,Z某获利较小,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坦白同时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Z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全部罪行,系坦白。同时,Z某系初犯、偶犯。在本案发生前,Z某一直在广州打工养家糊口,没有任何刑事处罚记录,一贯表现好,受疫情所迫才跟随Z某1等人实施犯罪行为,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到案后,Z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并向办案机关写下了悔过书,真诚的认错悔过。

、Z某在案发后明确表明愿意退赃同时也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Z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同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Z某退赃、退赔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Z某的行为符合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Z某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2023年11月2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不诉〖2023〗X号),决定对Z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不仅影响自己也影响子女后代。本案Z某子女涉及选拔飞行员,Z某内心非常自责怕因为自己的过错影响子女的一生,作为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争辩,刚开始检察官也并不同意,辩护人建议提交检委会讨论给Z某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最后提交检委会决定可以酌定不起诉,Z某终于放下了内心的自责。作为刑事律师我们不是万能的但是要竭尽全力才能内心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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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卓安律师团队晏建强、杨清瑶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34号

 

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卓安律师团队晏建强杨清瑶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果: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

亮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

焦点:架设VOIP设备帮助上游网络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案例综述Z某在另一被告人Z某1的邀约下通过在酒店开设房间使用房间内的座机网线架设VOIP 设备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通讯帮助的方式在多地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刑拘后通过律师的努力第30天成功争取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官认为可以缓刑但是不可能不起诉。经过办案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Z某属于情节轻微的法律意见、类案检索,最终通过检委会讨论之后决定对Z某酌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初,被告人Z某1通过“蝙蝠”软件上的朋友告知其可以通过在酒店开设房间使用房间内的座机网线架设VOIP 设备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通讯帮助,上家会按一台 VOIP设备每日“上课”满9小时280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Z某1随后邀约被告人M某、H某、W某、Z某加入,2023年2月27日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明Z某分得6350元。事后,Z某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350元,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

Z某于 2023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通过办案律师与办案单位多次沟通,2023年3月28日取保候审后,Z某及其家属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晏建强、杨清瑶律师为Z某进行辩护。晏建强律师、杨清瑶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Z某沟通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方案

晏建强、杨清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Z某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晏建强律师、杨清瑶律师多次联系Z某及其家属告知案件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晏建强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Z某的合法权益,晏建强律师及时与检察官交换意见,认为Z某虽然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并且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相关情况,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简易版

在本案中Z某并非组织领导者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虽然Z某的确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并不大,他既不是该行为的组织发起者,也不是联系“上家”与“下级”的关键节点。本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均提到Z某是受其弟弟Z某1的邀请从广州回乡加入他们的犯罪活动,由此可知,Z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也始终听从其弟弟Z某1的指示与安排,每日的报酬也是由Z某1统一从“上家”处领取后发放给每个人。因此,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主从犯,Z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Z某是在中途加入Z某1几人的行动中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Z某系中途加入,对共同犯罪的涉案金额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只对加入后涉案金额承担责任。与同案其他人相比,Z某获利较小,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坦白同时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Z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全部罪行,系坦白。同时,Z某系初犯、偶犯。在本案发生前,Z某一直在广州打工养家糊口,没有任何刑事处罚记录,一贯表现好,受疫情所迫才跟随Z某1等人实施犯罪行为,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到案后,Z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并向办案机关写下了悔过书,真诚的认错悔过。

、Z某在案发后明确表明愿意退赃同时也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Z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赃,同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Z某退赃、退赔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Z某的行为符合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Z某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2023年11月2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不诉〖2023〗X号),决定对Z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不仅影响自己也影响子女后代。本案Z某子女涉及选拔飞行员,Z某内心非常自责怕因为自己的过错影响子女的一生,作为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争辩,刚开始检察官也并不同意,辩护人建议提交检委会讨论给Z某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最后提交检委会决定可以酌定不起诉,Z某终于放下了内心的自责。作为刑事律师我们不是万能的但是要竭尽全力才能内心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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