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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用邀请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合伙人形式来行贿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2-13

庭立方: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邀请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由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参与合作的,此乃典型的行贿,行贿数额按出资额计算。

对于行为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垫付出资后,国家工作人员不实际参与经营而获取经营“利润”的,行贿数额为国家工作人员实际“获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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