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需要负责对移送过来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看刑事案件是否达到了提起的条件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是需要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那么,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第10条);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第19条);
(3)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第22条)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相关法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有很多种,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酌定不起诉,但是当事人或者被害人对此决定不服的,是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满足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