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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五十三条 内容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1:50:52.727

释义阐明

第五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6条,本条主要作了以下四处修改:一是在扣押的范围中增加列举了“违禁品”,将“管制刀具”修改为“管制器具”,扩大了管制器械的范围,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致;二是明确了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扣押;三是增加规定了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四是明确了扣押的实施方式。

实践中,少数人民警察由于没有及时对被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也没有及时对违法嫌疑人的身体或者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导致违法嫌疑人利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器具或者武器等物品伤害人民警察、其他群众或者违法嫌疑人本人,造成恶劣影响。为解决人民警察缺乏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和有关执法程序不严密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情况,本条对人民警察进行安全检查作了明确规定。

1.进行安全检查的对象是依法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这些人由于涉嫌违法行为,需要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的同时,为保证人民警察、其他群众和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有必要对其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

2.进行安全检查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保护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及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将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确定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是说,遇有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3.本条规定的安全检查与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因调查取证需要实施的检查有所不同。根据本条实施的安全检查,是种即时性的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种检查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保护在场人民警察、其他群众及违法嫌疑人的安全,其主要目的不是调查取证。当然,对于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适用当场盘问、检查。为此,人民警察根据本条实施安全检查时,不需要开具检查证,但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以免违法嫌疑人因怀疑警察的身份而不配合或者反抗,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4.如果发现有违禁品和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予以扣押。所谓管制器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是指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管制刀具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扣押违法嫌疑人持有的违禁品和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是办案人民警察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是及时保全证据,保障案件正常办理的前提。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干办案中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扣押则是实现收缴的基础,而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则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这些物品进行控制,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也为案件下一步的正常办理打下良好基础。

5.扣押的范围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属于公民私人财产,办案人民警察不得扣押,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更新时间:2018-12-04 11:51:19.383

实务指南

一、人民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人民警察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可以实施安全检查,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民航、铁路部门对旅客实施的安全检查,后者是对所有旅客进行安全检查,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也不同于在调查取证环节的检查和日常的监督检查。本条规定的安全检查则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人民警察查获的违法嫌疑人;二是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包括自行投案的、被群众扭送的、经传唤到案的违法嫌疑人等。由此可见,只有对违法嫌疑人才能进行安全检查。人民警察实施安全检查,是一种义务性的规定,因为本条规定更多地是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执法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角度考虑的,无论违法嫌疑人是否对公共安全和办案人民警察存在危险或者威胁,人民警察都必须予以安全检查,这既是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保护,也是对违法嫌疑人本人和周围群众以及公共安全种保护。

更新时间:2018-07-13 23:26:36.873

二、如何对违法嫌疑人实施安全检查?

人民警察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实施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的身体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违法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主要采取拍身检查的方式;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主要采用开包检查等方式,当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有关检测仪器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检查违法嫌疑人是否随身携带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对于违法嫌疑人的一些生理特征或者体表特征的检查,不在安全检查之列。人民警察实施安全检查时,虽然不需要开具检查证,但同样要注意尊重和保障违法嫌疑人的权利。比如,检查女性违法嫌疑人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有侮辱违法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或者其他侵犯违法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还要尽量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被检查物品。

另外,为有效保证人民警察自身的安全,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实际操作时,可参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实施检查。比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人民警察首先要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违法嫌疑人检查时,应当首先检查其有无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然后依法扣押。检查时,人民警察可责令违法嫌疑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车等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人民警察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违法嫌疑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责令违法嫌疑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由一名人民警察负责检查物品,另一名人民警察负责监控违法嫌疑人。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拿取物品时要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更新时间:2018-07-13 23:27:56.503

三、在检查中,如发现违禁品和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如何办理扣押手续?

在检查过程中,人民警察在违法嫌疑人身上或者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当立即予以扣押,本规定第43条和第44条以及第七章第七节关于证据保全的有关规定,对扣押措施的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实施扣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并听取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等程序性要求。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当场实施扣押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时应当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详细记载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也就是说,在人身检查中扣押物品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扣押物品的工作要求,不能减少工作环节、省略工作步骤。

更新时间:2018-07-13 23:30:4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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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内容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04 11:50:52.727

释义阐明

第五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6条,本条主要作了以下四处修改:一是在扣押的范围中增加列举了“违禁品”,将“管制刀具”修改为“管制器具”,扩大了管制器械的范围,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致;二是明确了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扣押;三是增加规定了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四是明确了扣押的实施方式。

实践中,少数人民警察由于没有及时对被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也没有及时对违法嫌疑人的身体或者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导致违法嫌疑人利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器具或者武器等物品伤害人民警察、其他群众或者违法嫌疑人本人,造成恶劣影响。为解决人民警察缺乏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和有关执法程序不严密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情况,本条对人民警察进行安全检查作了明确规定。

1.进行安全检查的对象是依法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这些人由于涉嫌违法行为,需要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的同时,为保证人民警察、其他群众和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有必要对其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

2.进行安全检查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保护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及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将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确定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是说,遇有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3.本条规定的安全检查与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因调查取证需要实施的检查有所不同。根据本条实施的安全检查,是种即时性的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种检查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保护在场人民警察、其他群众及违法嫌疑人的安全,其主要目的不是调查取证。当然,对于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适用当场盘问、检查。为此,人民警察根据本条实施安全检查时,不需要开具检查证,但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以免违法嫌疑人因怀疑警察的身份而不配合或者反抗,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4.如果发现有违禁品和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予以扣押。所谓管制器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是指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管制刀具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扣押违法嫌疑人持有的违禁品和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是办案人民警察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是及时保全证据,保障案件正常办理的前提。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干办案中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应当予以收缴,扣押则是实现收缴的基础,而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则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这些物品进行控制,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也为案件下一步的正常办理打下良好基础。

5.扣押的范围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属于公民私人财产,办案人民警察不得扣押,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更新时间:2018-12-04 11:51:19.383

实务指南

一、人民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人民警察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可以实施安全检查,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民航、铁路部门对旅客实施的安全检查,后者是对所有旅客进行安全检查,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也不同于在调查取证环节的检查和日常的监督检查。本条规定的安全检查则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人民警察查获的违法嫌疑人;二是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包括自行投案的、被群众扭送的、经传唤到案的违法嫌疑人等。由此可见,只有对违法嫌疑人才能进行安全检查。人民警察实施安全检查,是一种义务性的规定,因为本条规定更多地是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执法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角度考虑的,无论违法嫌疑人是否对公共安全和办案人民警察存在危险或者威胁,人民警察都必须予以安全检查,这既是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保护,也是对违法嫌疑人本人和周围群众以及公共安全种保护。

更新时间:2018-07-13 23:26:36.873

二、如何对违法嫌疑人实施安全检查?

人民警察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实施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的身体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违法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主要采取拍身检查的方式;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主要采用开包检查等方式,当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有关检测仪器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检查违法嫌疑人是否随身携带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对于违法嫌疑人的一些生理特征或者体表特征的检查,不在安全检查之列。人民警察实施安全检查时,虽然不需要开具检查证,但同样要注意尊重和保障违法嫌疑人的权利。比如,检查女性违法嫌疑人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有侮辱违法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或者其他侵犯违法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还要尽量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被检查物品。

另外,为有效保证人民警察自身的安全,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实际操作时,可参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实施检查。比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人民警察首先要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违法嫌疑人检查时,应当首先检查其有无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然后依法扣押。检查时,人民警察可责令违法嫌疑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车等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人民警察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违法嫌疑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责令违法嫌疑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由一名人民警察负责检查物品,另一名人民警察负责监控违法嫌疑人。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拿取物品时要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更新时间:2018-07-13 23:27:56.503

三、在检查中,如发现违禁品和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如何办理扣押手续?

在检查过程中,人民警察在违法嫌疑人身上或者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当立即予以扣押,本规定第43条和第44条以及第七章第七节关于证据保全的有关规定,对扣押措施的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实施扣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并听取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等程序性要求。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当场实施扣押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时应当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详细记载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也就是说,在人身检查中扣押物品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扣押物品的工作要求,不能减少工作环节、省略工作步骤。

更新时间:2018-07-13 23:30:4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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