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其所具有直接消费、存款取现、大额转帐、异地汇款等大量功能,给人类的经济活动更来的巨大的革新,极大地便利了生产、经营、生活,随着信用卡的不断普及,刷卡支付已成为流行于国际社会的新型支付方式。然而,在信用卡带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日渐活跃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也越来越多地危害着人们群众的财产安全。那么四川省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律师解答: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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