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那么与有哪些不同?
律师解答:实践中大多是追索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第239条第1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中被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中被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无辜。因此,《》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或者,并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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