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那么四川省是如何规定信用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律师解答:“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2)因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3)将骗取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2)因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
(3)将骗取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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