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多少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综合判定。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 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 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卷入了刑事案件,想要委托资深,可以咨询庭立方官网客服留下【案件类型】,全国任何地区我们都能为您推荐适合您案子的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