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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律师:药企实控人如何切割历史刑事风险,合规上岸?

发布时间:2026-07-01 18:01:01

导读
2026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深入适用以及5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正式施行,医药反腐已从早期的阶段性排查,演变为深水区、全链条的“穿透式监管”。许多曾经历过行业粗放发展期的医药企业实控人,正陷入极度的历史清算焦虑中。面对可能存在的涉税、涉腐历史遗留问题,药企掌舵者究竟该如何依法剥离原罪、阻断刑事连带风险,最终实现合规“上岸”?本文通过深度实务问答与客观案例复盘,为您系统梳理当前的自救路径与风险应对规范。

案情背景与咨询实录
某拟上市创新药企原销售总监因涉嫌行贿被当地监委留置,实控人林总(化名)担心公司早年间为开拓市场而采用的那些“不规范运作”会被全盘翻出,进而导致企业停摆、牵连自身。

(注:为保护当事人及医药企业商业隐私,以下对话内容已在保留核心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脱敏及书面美化处理。)

Q1:成安律师,说实话,2023年行业大整顿后我们就彻底转型了,但2021年之前我们确实通过一些外部渠道给过医院变相的“支持”。我现在最怕的是被“倒查十年”。如果我们现在完全收手,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法律上还有机会安全着陆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核心在于准确适用刑法的“追诉时效”与“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在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前,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如果您在2023年已经彻底收手,且后续没有再犯新罪,那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定最高刑,其追诉时效通常计算为十年。但必须警惕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单位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档,法定刑已提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时效则延长至十五年。
因此,历史问题能否合规着陆的关键在于:现在及未来绝对不能再发生任何一次小的违规行贿行为。因为一旦有新的犯罪行为,前罪的追诉时效就会依法重新计算。您必须依靠产品质量和合规的学术推广去赢得市场,坚决阻断任何可能激活历史旧账的违规操作。

Q2:我注意到今年5月刚出了一个新的贪贿司法解释(二),这对我们这些有历史包袱的企业,在定罪门槛上意味着什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2026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填补了此前大量隐性腐败的认定空白,同时也大幅压低了入罪门槛。
司法实践中,以往许多药企认为给普通医生(非国家工作人员)送回扣,只要数额不是特别大就相对安全。但新规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执行。这意味着,对普通医务人员行贿的入罪门槛已被拉齐至3万元;而单位行贿的入罪门槛也明确为10万元。
此外,新规细化了预期收益型受贿、影子股东等隐性利益输送的认定规则。这意味着办案机关的穿透式审查能力进一步加强,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资金流转,在当前的审计与监察手段下都将无所遁形。

Q3:为了应对合规要求,我们在前几年资助了一些IIT(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但其实大家心里清楚,里面多少带有维护客情的意味。如果监委穿透审查,这种披着学术外衣的项目会被直接定性为行贿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这正是目前医药反腐中最核心的争议点之一。办案中,我们常遇到医药高管将真实的学术赞助与变相的利益输送混淆。
在卓安办理的一起【假借科研学术名义涉嫌行贿案】中,某药企因大额赞助某三甲医院主任医师的IIT项目,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认为是以科研经费为名行带金销售之实。卓安“铁三角”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了实质合规性审查。我们没有纠缠于表面的资金往来,而是调取了该IIT项目长达两年的底层数据,包括:数千份真实的患者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审批记录、CRO机构的独立监查报告,以及该项目最终在核心期刊发表的医学论文。
辩护人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该赞助行为具有真实的学术产出,资金严格用于随访劳务与数据统计,且企业赞助金额与该医生所在科室的处方采购量并无异常正相关性。最终,基于主客观一致原则,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缺乏行贿的非法主观故意与利益交换的客观证据,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因此,是否有“真实的学术履职行为”作为抗辩基础,是剥离行贿风险的关键。

Q4:家属补充提问:林总之前的外包CSO(合同销售组织)服务商上个月被税务局查了,说是虚开发票。办案人员会不会通过“行刑衔接”机制,把税务问题直接移交公安经侦,然后再顺藤摸瓜定我们医药公司行贿?这种“双重罪名”怎么防?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这也是高频并发风险。税务异常往往是刑事反腐的导火索。
我们曾办理过一起【CSO虚开发票与行贿数罪并发案】。涉案药企因CSO开具的会议服务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瑕疵,案件被移交公安经侦,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行贿罪的双重指控。卓安团队在全面阅卷后发现,虽然税务发票的流转存在不合规的“过票”行为,但CSO机构确实在全国各地真实举办了数百场学术推广会。
我们通过收集“真实世界证据”——包括会议场地的真实租赁合同、带有时间戳的现场照片、讲者的行程差旅凭证及会议签到表,成功证明了“服务真实发生”。既然存在真实的劳务提供,就不符合虚开发票罪中“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核心构成要件;同时,真实的服务对价也阻断了“资金全部用于回扣行贿”的指控推论。最终,该案仅停留在税务行政处罚层面,成功阻击了刑事连带风险。

Q5:还有一个老问题,我们之前通过所谓返利的形式,给某临床科室留了一笔钱,科室主任拿去给团队发了绩效、用于科室团建和垫付了一些周转资金。现在主任被抓,监委说这是我们伙同主任诈骗医保基金,或者是行贿。这种群体性的历史乱账怎么解释?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此类案件在界定上极具争议,核心在于资金的“最终归属”与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卓安处理的一起类似【科室集体回扣涉嫌医保诈骗案】中,侦查机关初步倾向于认定药企与科室主任共谋骗保。卓安团队介入后,将辩护重心放在剥离“非法占有目的”上。我们通过缜密的账目梳理,向办案机关还原了资金的真实流向:该笔资金并未进入主任个人的腰包,也未被少数人私分,而是用于科室内部的公共支出及患者的后续随访管理补助。
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诈骗罪要求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资金主要用于科室公用或补贴医患,就不应简单拔高为诈骗医保基金;同时,由于未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谋取特定非法利益,行贿的定性也值得商榷。最终,经过多轮法律意见交换,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适用缓刑,涉案单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Q6:其实今天最让我害怕的是,前几天被带走的那个销售总监,如果他为了立功,把所有以前不规范的操作都推到我或者公司头上,说这是“公司授意”的,我们该怎么建立起隔离墙?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到底在哪?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这涉及如何依法阻断“个人犯罪向单位责任的牵连”与切分“单位意志。
单位犯罪不代表个人犯罪,个人犯罪也不代表单位犯罪。判断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核心,在于“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以及“利益是否归属单位”。如果销售总监私下为了冲个人业绩获取高额提成,擅自采取了过激的违规操作,且公司明面上有严格的合规制度与禁令,这就不应轻易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这个阶段,卓安的四级质量品控体系就会发挥作用。办案团队会协助企业迅速固定并提取三道防线的客观证据:事前的高管合规承诺书与公司反贿赂章程;事中的费用审批流程日志(证明公司未批准异常资金);事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用这套坚实的客观证据链,去反驳单凭口供建立的“公司授意”假象,从而在危急时刻保全企业实体与实控人。

Q7:早些年为了精准评估代表绩效,我们的IT部门曾经通过外包技术手段,从合作医院获取过“统方”数据(处方明细)。现在公安刑侦介入了,说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甚至说我们通过统方数据去指导行贿。这个风险还能辩护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统方”数据在医药行业是兼具商业价值与极高法律风险的特殊资产。
卓安办理过一起【科技公司非法获取“统方”数据案】。涉案技术服务商被控黑客入侵医院系统抓取处方数据,提供给药企用于结账。团队在阅卷中敏锐捕捉到,该接口最初是医院为了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而授权企业接入的。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历史授权协议与 API 调用日志,证明企业并非通过避开或突破计算机安全防护措施获取数据,而是“超越了原授权范围”使用数据。
这在定性上,将“黑客入侵”的恶性犯罪,属于民事违约或轻微的行政违规。由于我们成功阻却了非法获取数据的刑事定性,检察院最终无法将其作为配合药企行贿的直接共犯处理,检察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企业也免于因涉刑而失去后续参与招投标的资格。

Q8:既然历史风险这么多,有的同行劝我,不如现在主动去找监委交代一切,“坦白从宽”,趁着还没查到我,先去争取个自首立功。您觉得这个决策对吗?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在刑事风控领域,最危险的往往不是风险本身,而是基于恐惧的错误应对。
盲目追求“态度好”而主动去监察委“坦白”,在没有经过专业刑事律师对公司业务链进行实质合规性审查前,是极其危险的。有些行为在法律上仅仅是行政违规或税务瑕疵,如果您因为极度焦虑,错误地使用刑事罪名去自我归咎,将未经核实的事情甚至案外人员牵扯进来,反而可能将普通风险拔高为刑事风险,甚至将个人风险扩大为单位风险。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依法保持理智,由专业律师先行进行危机评估与证据梳理,才是负责任的做法。

Q9:家属提问:成安律师,我们在来卓安之前,其实去过北京和上海的几家名气很大的综合性大所。有些律师承诺自己背景深厚,能帮我们去沟通结案。相比之下,我们为什么要把关乎身家性命的案子交给您这支全职做刑辩的团队?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家属在遭遇突发变故时的焦虑与急病乱投医,我们非常理解。综合性大所固然名气大,但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很多时候,大所的知名合伙人接案后,真正跑看守所、阅数万页卷宗的往往是年轻的助理律师;且由于业务驳杂,他们未必能精准穿透医疗行业的底层业务逻辑。
卓安之所以能成为中国第一家刑辩文化馆的缔造者,是因为我们坚守“用一生,做一事”的长期主义。我们不依赖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和虚无缥缈的“运作”去安抚客户。我们依靠的是“透明厨房式办案”:从您委托那一刻起,团队的阅卷笔录、会见报告、类案检索、专家论证过程,都会以可视化的方式向您阶段性同步。我们深知,医药类刑事辩护需要将刑事实体法与《药品管理法》、医保支付规则进行深度嵌套。卓安对细节的极致把控以及由专业带来的“确定感”,才是身处深渊中的当事人和家属真正需要的安全护城河。

Q10:听您说完,我心里有底多了。如果明天最坏的情况发生,我们的子公司负责人突然被执法机关带走,我们在最初的黄金48小时内,最核心的动作应该是什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解答:如果危机爆发,请务必执行以下实战危机应对清单:
第一,绝对不要盲目删除内部聊天记录、销毁合同或票据,这可能涉嫌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或帮助毁灭证据罪,坐实犯罪主观恶意。
第二,切勿私下串联员工统一口径,这在留置调查中是徒劳且致命的。
第三,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固定有利于公司的实质合规证据(如会议现场资料、讲者课件、真实发票、高管合规承诺)。
第四,第一时间委托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团队介入,为被调查人员提供合法的权利告知与程序指导,确保在首次笔录中做到“不猜、不迎合、不扩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2026年最新贪贿解释及刑法修正案(十二)医疗贿赂适用标准对照表】

常见高发罪名 2026年最新定罪起刑点(参考标准) 法定最高刑期 追诉时效界限(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罪(公立医院院长/主任) 3万元人民币 死刑 20年(超20年需最高检核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普通医生/民营医院) 3万元人民币(门槛拉齐) 无期徒刑 20年(超20年需最高检核准)
行贿罪(医药代表/高管个人) 3万元人民币 无期徒刑 20年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万元人民币(门槛拉齐) 10年有期徒刑 15年
单位行贿罪(医药企业/CSO机构) 10万元人民币 10年有期徒刑 15年(2024年3月1日前行为适用旧法十年时效)

成安律师:药企实控人如何切割历史刑事风险,合规上岸?

结语
在反腐常态化与穿透式监管交织的2026年,医药企业与其在历史乱账的阴影中惴惴不安,不如正视规则的变迁。过去的“法不责众”已成为历史,依法剥离原罪、建立实质合规体系,是在阳光下长续发展的唯一路径。卓安律师事务所将始终秉持“以专业守护自由,以温度传递正义”的服务向善理念,与您携手,为医药企业的稳健航行筑牢最坚实的法律底线。

卓安医药行业刑事合规团队简介:

【团队概述】

卓安医药行业刑事合规团队,是一支专为医药领域量身打造的领先刑事法律风控与合规专家组。该团队由卓安律师事务所牵头,汇聚了卓安核心合伙人、全国各直营分所主任,并强强联合外部资深合规专家共同组建。团队致力于为医药企业及核心高管筑牢刑事法律风险防线,提供涵盖医药合规、刑事风控、专业赋能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团队成绩】

凭借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与深厚的司法实务经验,卓安医药行业刑事合规团队的足迹已遍布全国。截至目前,团队已成功为数百家大中型医药企业(涵盖知名药企、医疗器械公司等)以及数万名医药核心高管、医院负责人开展了专业的刑事风险防控培训与合规体系建设指导。团队开展全国巡讲,深入苏州、天津、上海、长沙、延安、杭州等多地,为行业合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专家阵容】

团队汇聚了8位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具有卓越影响力的资深专家(具备公检法与律师多重跨界背景):

成安律师(团队领衔):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法学博士,四川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专家库成员,四川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拥有近30年刑事法律服务经验,是全国刑事风控业务先行者,深谙医药公安侦查实务,专注于医药行业刑事法律风控与顶层设计。

何冰冰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前员额检察官、公诉人、反贪局侦查科科长。深耕法律领域十余年,凭借前反贪局侦查专家的敏锐视角,极为擅长精准拆解医药企业及高管在经济、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领域的核心风险点。

魏军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法学博士。四川省经济法律研究会医药合规委员会主任,前成都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规程起草。擅长将顶层裁判逻辑与医药企业合规实务完美融合,出具极具落地性的合规方案。

任忠孙律师: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现任深圳市及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耕刑事领域二十年,专注企业家及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范,擅长为医药企业规避经营合规盲区。

黄婧律师: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兼具严谨法学素养与女性特有的细腻敏锐,在医药企业合规体系搭建、内控审查及防范内部职务犯罪方面具有独到见解与丰富实战经验。

陈武律师(外部特邀专家):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专家库成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作为强援加入专家组,他长期专注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在医药类企业刑事合规定制服务上代表业绩突出。

邹轶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三部部长、刑法学硕士。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对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贪污、受贿、洗钱及挪用公款案件具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在医药行业诈骗类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防范方面功底扎实。

【服务理念】

卓安医药行业刑事合规团队秉持“专业守护自由,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面对医药行业反腐与监管日益趋严的态势,团队不仅是药企合规经营的“守门人”,更是医药高管面对刑事风险时的“定心丸”。团队将继续以专业的法律赋能,助力中国医药行业发展行稳致远!

【使命与初心】

“历史会记住我们这代人做了什么选择。让行业更干净,让医药人有尊严地生活,这是我们这代人的责任。”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24小时刑事急救电话:1888412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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