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中罚金刑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06:10:55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行并罚,现行《 》 无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
第一种情况是几个罪的附加刑都是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就是把几个犯罪判处的刑数额相加之后作为决定执行刑的数额。为什么呢?因为采取相加原则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财产刑与人身刑不一样,、、中,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自由也是有限的,但是财产是可以随时创造的。而且刑也无法限制加重,不同的犯罪性质,的数额也不同,如,《》规定是按照其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1%一5%来判,而合同则是规定的无限额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刑则无法确定数罪并罚的最高限额。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有一个罪判处的是刑,有的罪判处的是,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合并执行”。因为被告人只是被没收部分财产,有的罪判处的是没收部分,对他同时适用刑和没收部分财产符合原理。第三种情况是有的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有的罪也被判处刑。比如说,犯同时又犯,盗窃是判刑,抢劫是没收全部财产,那么只能采取吸收原则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话,只执行。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犯了重罪,主刑是,如果附加刑是被,已经没收了全部财产就没有能力再执行刑,今后也没有能力去挣钱了,只能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这样既符合理论又符合司法实践。
——熊选国:《 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一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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