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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中罚金刑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罚金刑 数罪并罚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罚金刑与罚金刑之间、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之间怎么实
行并罚,现行《 刑法》 无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
第一种情况是几个罪的附加刑都是罚金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就是把几个犯罪判处的罚金刑数额相加之后作为决定执行罚金刑的数额。为什么呢?因为采取相加原则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财产刑与人身刑不一样,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自由也是有限的,但是财产是可以随时创造的。而且罚金刑也无法限制加重,不同的犯罪性质,罚金的数额也不同,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规定是按照其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1%一5%来判罚金,而合同诈骗罪则是规定的无限额罚金刑,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罚金刑则无法确定数罪并罚的最高限额。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有一个罪判处的是罚金刑,有的罪判处的是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合并执行”。因为被告人只是被没收部分财产,有的罪判处的是没收部分,对他同时适用罚金刑和没收部分财产符合刑法原理。第三种情况是有的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有的罪也被判处罚金刑。比如说,犯盗窃罪同时又犯抢劫罪,盗窃是判罚金刑,抢劫是没收全部财产,那么只能采取吸收原则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话,只执行没收财产。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犯了重罪,主刑是死刑,如果附加刑是被无期徒刑,已经没收了全部财产就没有能力再执行罚金刑,今后也没有能力去挣钱了,只能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这样既符合刑法理论又符合司法实践。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一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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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罚金刑与罚金刑之间、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之间怎么实
行并罚,现行《 刑法》 无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
第一种情况是几个罪的附加刑都是罚金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就是把几个犯罪判处的罚金刑数额相加之后作为决定执行罚金刑的数额。为什么呢?因为采取相加原则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财产刑与人身刑不一样,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自由也是有限的,但是财产是可以随时创造的。而且罚金刑也无法限制加重,不同的犯罪性质,罚金的数额也不同,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规定是按照其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1%一5%来判罚金,而合同诈骗罪则是规定的无限额罚金刑,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罚金刑则无法确定数罪并罚的最高限额。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有一个罪判处的是罚金刑,有的罪判处的是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合并执行”。因为被告人只是被没收部分财产,有的罪判处的是没收部分,对他同时适用罚金刑和没收部分财产符合刑法原理。第三种情况是有的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有的罪也被判处罚金刑。比如说,犯盗窃罪同时又犯抢劫罪,盗窃是判罚金刑,抢劫是没收全部财产,那么只能采取吸收原则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话,只执行没收财产。因为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犯了重罪,主刑是死刑,如果附加刑是被无期徒刑,已经没收了全部财产就没有能力再执行罚金刑,今后也没有能力去挣钱了,只能执行没收全部财产。这样既符合刑法理论又符合司法实践。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一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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