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选择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06:10:1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四)关于财产刑问题
对于法律规定有刑的犯罪,的具体数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确定。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判处;没有规定的,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定参照执行的数额标准。
对自由刑与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等,可单处刑。对于应当并处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刑也是刑罚。
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 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熊选国:《 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乞。一81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