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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没收财产的选择适用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罚金没收财产 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四)关于财产刑问题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确实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以依法执行终结或者减免。对法律规定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如决定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对于法律规定有罚金刑的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确定。刑法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判处;没有规定的,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定参照执行的数额标准。
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罚金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 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 刑法》 一些条文中,规定了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可以选择适用,如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如何选择适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判处死刑的抢劫罪犯,被并处罚金;也有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判处了没收财产。我们认为,对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同时判处罚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同时判处没收财产。一是不便于执行。如果判处死刑的同时不能缴纳罚金,一旦罪犯被执行死刑,则没有被执行人了,无法追缴。相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被没收全部财产,一旦出狱,生活没有着落,既不利于其改造,也不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二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罚金刑轻,没收财产刑重,主刑重,附加刑也应当重;主刑轻,附加刑也应当轻。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主刑,其附加刑也应当相应的是最重的,应没收财产;有期徒刑作为一种相对较轻的刑种,其附加刑也应当相应较轻,对其并处罚金,符合《刑法》分则关于主刑与附加刑的搭配规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明确规定,凡法律规定主刑要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如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实践中,如果已经有财产扣押在案,可以没收财产;没有财产扣押在案的,因为没有财产可供没收,判处没收财产只能是空判,可以考虑判处罚金,以后还有机会继续追缴。: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乞。一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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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四)关于财产刑问题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确实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可以依法执行终结或者减免。对法律规定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如决定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对于法律规定有罚金刑的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确定。刑法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判处;没有规定的,各地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定参照执行的数额标准。
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罚金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 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 刑法》 一些条文中,规定了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可以选择适用,如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如何选择适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判处死刑的抢劫罪犯,被并处罚金;也有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判处了没收财产。我们认为,对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同时判处罚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同时判处没收财产。一是不便于执行。如果判处死刑的同时不能缴纳罚金,一旦罪犯被执行死刑,则没有被执行人了,无法追缴。相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被没收全部财产,一旦出狱,生活没有着落,既不利于其改造,也不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二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罚金刑轻,没收财产刑重,主刑重,附加刑也应当重;主刑轻,附加刑也应当轻。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主刑,其附加刑也应当相应的是最重的,应没收财产;有期徒刑作为一种相对较轻的刑种,其附加刑也应当相应较轻,对其并处罚金,符合《刑法》分则关于主刑与附加刑的搭配规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明确规定,凡法律规定主刑要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如判处死刑,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实践中,如果已经有财产扣押在案,可以没收财产;没有财产扣押在案的,因为没有财产可供没收,判处没收财产只能是空判,可以考虑判处罚金,以后还有机会继续追缴。: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乞。一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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