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所得财物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1 06:21:47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50。。元,但最后只得到1500元。对该案中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000元,而黄某实际敲诈勒索到手的金颇为15。。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不构成。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既遂)。理由是: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且其敲诈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该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未遂);理由是:在理论上虽属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实际敲诈勒索得逞的金额来认定既遂金额。被告人黄某只敲诈到1500元,故构成(未遂)。《 人民司法》 研究组认为:我国《 》 第274条规定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最终得到的财物没有达到构成的数额标准的,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应当依照《》第23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处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但由于敲诈勒索的大部分财物没有得到,因此属于的。司法实践中的未遂案件占有较大的比重。
― 《 人民司法》 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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