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3-06-07
庭立方:《》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损害行为。但是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属于,根据修订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特征表述如下:(1)“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采取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己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由于防卫过当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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